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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受害者家属康女士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电车上的陌生人》樱花,5月20日,她收到了广东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对此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辛平在“睡不够的”(曾用昵称“摄影师老卡”)“抚州吃货”“抚州突发”“抚州人家”的四个微博账号置顶位置登载道歉声明,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以及律师费用。目前,他们收到了辛平的经济赔偿费用,且辛平已在其中一个微博账号作出公开道歉。“辛平表示有两个账号想不起密码,还有一个账号因违规言论早就被封号了。”康女士说,他们从法院得知《电车上的陌生人》樱花,辛平不会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0年8月8日,江西抚州市乐安县山砀镇山砀村发生一起入室杀人案,康女士的父母死亡,外甥重伤,凶手曾春亮潜逃。5天后,8月13日8时25分许,乐安县山砀镇厚坊村发生凶案,驻村扶贫干部桂高平在村委会大院内遭逃匿的曾春亮杀害。2021年12月23日,罪犯曾春亮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数罪,被执行死刑。
案发后,康女士在微博发声,称他们认为乐安县公安局对其家属的报警处置不当,请求抚州市公安局调查乐安县公安局是否存在渎职行为,追究相关办案人员责任。因这一行为,她及家人遭到了网络攻击。微博网友“摄影师老卡”多次发言称他们的行为是为了“要钱”“喝带血流量”,并指他们一家“瘾君子”“老赖”“吸毒”等。根据网友提供的信息,他们发现,新浪黄V认证的“摄影师老卡”是抚州市公安局民警辛平。
2023年6月9日,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微博账号“摄影师老卡”的身份也得到进一步确认。康女士说《电车上的陌生人》樱花,新浪微博配合调查,确认了“摄影师老卡”是辛平。在一审开庭前一天,在法院组织下,辛平同被害者家属的代理律师侯士朝见了面《电车上的陌生人》樱花,进行庭前调解。同时,辛平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材料《电车上的陌生人》樱花,是抚州市公安局对其不当发言行为作出处分的决定。
判决书显示,被告辛平辩称,第一《电车上的陌生人》樱花,对于其在微博中发表的部分不当言论表示歉意,愿意向原告当面诚恳道歉并主动补偿原告精神损失。第二,其部分言论不构成民法典意义上的侮辱、诽谤,不构成侵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辛平提出了四点主要理由,比如他并未捏造虚假事实诽谤原告。原告起诉认为辛平在微博中发表“吸毒”“瘾君子”“老赖”等内容属实,但他仅是根据当地公安微博已公开的信息表述,并非捏造虚假事实恶意丑化原告人格,不构成“诽谤”;他发表的言论未明确针对特定个人,是以“康某”进行表述,没有指名道姓或针对特定个人等。
判决书显示,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被告辛平通过其注册的涉案四个微博账号数次发表针对“康家人”的言论明显带有贬损侮辱“康家人”名誉的字眼,足以导致看到该言论的公众会降低对两原告的社会评价,在一定程度上对“康家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另外,被告辛平明知两原告系所涉刑事案件被害人女儿《电车上的陌生人》樱花,却不顾两原告当下失去至亲的悲痛之情,恶意贬损两原告,被告辛平存在主观恶意等。综上,被告辛平发表的涉案言论构成对两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被告辛平辩称其是通过当地公安微博已公开的信息指出康家吸毒,因辛平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所述属实,且如上所述,辛平发表的言论除指出康家吸毒外,还包含其他明显带有贬损侮辱“康家人”名誉的内容,故被告辛平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个焦点,龙岗区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辛平的侵权行为给两原告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应向两原告赔礼道歉。因涉案侵权言论发生在微博平台,被告辛平对两原告造成的损害范围仅限于新浪微博,故法院按照侵权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应与其侵权行为的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的原则,判令由被告辛平在其发表涉案不当言论的四个微博账号置顶位置公开向两原告发表道歉声明。
关于第三个焦点,龙岗区法院驳回了原告认为被告北京微梦公司应与被告辛平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被告北京微梦公司提供的是信息储存空间服务,对相关用户发布的微博并不负有事先的审查义务,如相关权利人未进行有效通知,则被告北京微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亦不知晓侵权行为的发生。本案中,被告辛平已自行删除涉案全部评论,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北京微梦公司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形,故被告北京微梦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康女士提供的判决书显示,经龙岗区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19日至20日期间,微博用户“鉴影毒舌君”在其个人微博及其本人评论区发表涉案言论,其中在其本人微博发表言论9条,在其本人微博评论区发表言论2条。经统计,“鉴影毒舌君”发表微博阅读量总计36730,转评赞数总计167。2022年6月15日,被告北京微梦公司删除微博用户“鉴影毒舌君”的涉案全部评论。
另一份判决书显示,经龙岗区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19日至24日期间,被告吴某某通过“气大无穷的项籍”微博账号以及原告康女士个人微博评论区发表涉案言论,其中在其本人微博发表言论2条,在原告康女士的微博评论区发表言论1条,在其个人微博评论区发表言论6条。经统计,被告吴某某通过“气大无穷的项籍”微博账号发表微博阅读量总计56397,转评赞数总计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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