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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一百五十九 士人们的奇迹终究没有发生(1 / 2)

其实这件事情还真是挺难办的。

要说没犯法吧,这些人也的确是钻了国家政策的空子,有欺瞒的嫌疑。

要说犯法吧,这些人倒也不是刻意寻求犯法,走投无路了才这样做。

而且地方上有一阵子这样的情况很多,一个县就能出现几十家这样的人家,罚也不知道怎么罚,钱也不知道怎么搞回来,搞得县府焦头烂额,不知道怎么跟财政部解释。

面对这种情况的普遍性,郭鹏得知以后也头痛许久,这一次正好借着黄龙殿会议的机会,他决定部分修改汉宣帝的政策。

他要搞一个等级制度,有一定身份地位的人结婚才能大操大办,这个身份地位就按照家中土地多寡,是否有人在朝中当官等方面来确定。

这样身份地位的人才能大操大办,大搞婚礼。

底层黎民百姓举办婚礼就不准大操大办,限制婚宴规模和参与人数,着村、乡各级政府严格督管,一旦超过,就算逾越,要打板子,要坐牢。

大操大办不能停,不能限制,否则还真有人要有怨言。

而且时代变了,现在的豪强不是西汉时期那种一代发家的土财主了,现在的豪强都是几代人积攒下来的家底子厚实的大豪强,也不会因为一场婚礼就破家。

但是这个婚礼习俗还是不要改。

让官员、豪强等家底子厚实的家族大操大办花大钱,到时候地区的相关从业者也能赚一笔,某种意义上也算是国家主导的劫富济贫。

举办婚礼总要吃的东西,总要喝的东西,总要一些装饰品还有各种用具之类的,他们是要花大钱的。

这笔钱肯定要往外花,很难内部消化,这个钱一旦流动起来,就能创造经济价值。

搞一个等级制度,满足他们的虚荣心和高高在上的心理,到时候指不定他们还要加大多少花销来彰显自己的身份地位。

而且以后要是有人完成人生逆袭,可以大操大办了,那肯定更愿意花大价钱办婚礼彰显自己的身份地位。

能让这种人心甘情愿花大钱的事情不多,结婚就是其中一个。

就像当初郭某人和曹兰结婚的时候,老曹家往外花的钱能买三个当年的郭氏家业。

所以关于举办婚礼的习俗方面,郭鹏仿照汉宣帝下圣旨通报全国,着全国范围内通行。

有身份地位的人才能大操大办,普通百姓小小庆贺即可,控制在标准范围内,不准触犯国家律法,如有触犯者,严惩不贷。

有身份地位的也要按照社会地位和官职高低做出细节上的规定,到了什么级别才能操办什么样的婚礼,等等等等。

这道命令在黄龙殿会议大举争论的背景之下颁布,实在不受关注,直接就颁布下去通行全国了。

除此之外,郭鹏也重新规定了年节和官员放假休沐的日子。

比如念及官员工作辛苦,所以把十日一休改为七日一休。

年节改五日为六日。

几大传统节日的休沐改一日为三日。

增加了一些休沐日的时间,也算是对官员的减负有个交代,没让他们出现过劳死的现象。

然后就是着重商讨了人们纳妾的规矩。

一夫一妻自然是不能改变的铁律,而关于妾侍的制度,郭鹏也进行了重新规定。

在这个时代,底层黎庶是没有纳妾的资格的,能纳妾的不是国家官员就是士人,连一般地主豪强都不能纳妾,郭鹏则提出,出于传宗接代的考量,应该适当放宽这个标准。

于是他规定,一般黎庶百姓就算没有官身,如果四十岁还没有儿子,就可以纳一名妾侍,用以传宗接代。

统治阶级内部也要进行规定。

比如一般官员只能拥有一个妾侍,非爵位官员无论官职多高,就算是尚书令,是参谋令,最多也只能有三个妾侍。

公侯伯子男五个大等级,每提升一级爵位可以增加一个妾侍,最高级的公爵可以拥有八个妾侍。

再往上就是王爵和皇帝。

郭鹏增加规定为王爵最多也只能拥有八个妾侍,唯一不受限制的就是皇帝自己。

这个规定不前溯,政令颁布之前纳妾数量不对的不予追究,颁布之后纳妾数量超标的,以大不敬问重罪,从重处罚。

这个规矩延续了汉代【功成受封,得备八妾】的规定,基本上没有超出人们的想法。

也就是皇帝把纳妾的资格下放到了底层黎庶百姓的群体之内,这让一些人感到不满。

但是在大环境之下,这个问题也没有被争论起来的资格。

于是郭鹏再一次颁布政令,把这个规矩给颁布下去了。

趁此机会,郭鹏又规定了比如桌椅板凳不应视作胡人所用之物,乃是皇帝本人发明制造,纯粹的汉家创造,应该予以认同,不应歧视。

接着规定了官员子弟和贵族子弟应当进入太学接受集体教育,以及集体教育的内容,包括性教育方面等等。

在其他的问题上,郭鹏就没有对白虎观会议之后构成的白虎通议体系进行什么挑战和改变了。